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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富阳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富阳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由富阳市地区内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

本行业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规范本市装修企业行为,协调富阳地区装饰、装修市场,提高为消费者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内的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富阳装饰装修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富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富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设在富阳区公望街 1160号1103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执行政府关于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建议和要求,成为政府和企业的联系纽带;

(二)协助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标准;

(三)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举办装饰装修方面的技术业务培训以及家装咨询展览;

(四)加强富阳装饰装修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开拓广阔的市场创造条件;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六)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成立家居装修会所,促进装饰装修市场的发展;

(七)为社会提供装饰装修等相关方面的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行业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优先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行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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